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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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太仓市冷链行业协会(TaiCang Cold Chai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太仓市内从事冷链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传播冷链科学知识,推广冷链科学技术,为会员提供冷链最新发展动态信息、继续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多元化的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行业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团结动员广大冷链技术人员,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仓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十二号地块5#商住楼112,1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冷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市的冷链技术协作、学术交流和技术推广,协助专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促进冷链生产技术进步。


(二)组织冷链技术人员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交流与考察,提高我市冷链技术人员的整体学术水平。


(三)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考核和技术鉴定;调研与冷链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预测其发展前景,制订相关规划,为政府部门做出决策咨询。


(四)根据当地冷链行业的发展状况,积极开展冷链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与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与冷链经验。


(五)组织冷链技术的培训教育、技术认证和技术比赛,努力提高太仓市冷链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六)建立并及时更新太仓市冷链专家库,便于冷链难题的针对性解决。


(七)维护理事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和提出处理建议。


(八)创办协会网站,编辑有关冷链技术的情况资料,为冷链企业服务。


(九)开展相关冷链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定期提供和发布冷链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冷链技术人员的职业自律和会员资格审核以及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一)积极与全国各级冷链学会、协会和相关学会协会联系沟通,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为我市冷链事业乃至数字化智能制造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与冷链学科相关的冷链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冷链相关经营部门、各级冷链专业社会组织,能够为冷链行业提供设备设施支撑的设备制造企业,能够为冷链行业赋能的电信、银行、保险、数字化服务等企业,能够履行本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提供赞助支持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团体会员。


(五)单位会员须指定单位专人联系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铜牌(或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八)其他的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冷链及冷链企业业务相关工作的。


(二)科技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干部担任主管部门副职以上职务。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做出贡献。


(四)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条例。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秘书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届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秘书长在会长授权下,可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开展的其他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会长授权的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 24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